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扣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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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扣税標準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扣税標準是什麼?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扣税標準是:代通知金屬於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所以要是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數額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拼接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那麼就不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是超過3倍數額的,那麼超過部分就要依據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

其次,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屬於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所以要是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數額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拼接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那麼就不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是超過3倍數額的,那麼超過部分就要依據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果單位在辭退員工時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本人知曉的,除了需要賠償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之外,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作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在一定的金額限制內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如果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超過的部分則需要依法繳納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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