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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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期間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會怎麼樣?

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期間,又簡稱為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爭議,而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申請的期間。超過申請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不受理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一規定本意是為了儘快解決勞動爭議。

但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由於勞動爭議的情況很複雜。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往往不能在60日內申請仲裁,致使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濟。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現行申請時效期間制度進行了完善:

一是延長了申請時效期間。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是針對實踐中拖欠勞動報酬的問題比較突出,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的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是補充規定了時效中斷制度。規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是完善了時效中止制度。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仲裁時效中止有哪些事由和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前者如火山爆發、地震、颱風、冰雹和洪水侵襲等,後者如戰爭等。這裏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的解釋精神,主要是指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如:當事人為患有精神病的職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可認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入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在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時將時效中止前後的時間合併計算。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通過以上內容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本身是為了維護仲裁雙方權益和提高工作效率而設立的,其權威性毋庸置疑。但是,對於大多數有特殊原因致使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所提及。勞動者在受到侵權行為時,應當積極與法律工作者諮詢,將重要時間節點進行標註,以便於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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