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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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仲裁時效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會怎麼樣?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仲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並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註明委託事項。委託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5)附證據清單(參見《舉證通知書》),證據中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一套,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2、 申請人為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並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

3、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註明委託事項。

(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一類第(5)項要求。

三、費用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四、庭前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2、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開庭審理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迴避

迴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迴避申請書

六、撤訴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

七、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行申請書

九、撤銷裁決和起訴

撤銷裁決

1、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不服裁決起訴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的程序是如何的這一法律問題的詳細解答,在仲裁階段將面臨的法律程序小編為您一一做出了列舉,其中包括撤訴,執行以及對於不服仲裁的起訴,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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