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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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止的情形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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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
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
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
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
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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