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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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可是申請勞動仲裁也需符合一定的條件,那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呢,勞動者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呢,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告訴您。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申請仲裁的事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怎麼算勞動爭議申訴時效?

一般人都知道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是一年,即《勞動法》第82條所劃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但怎樣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題目的意見》第85條劃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覆函》又劃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的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

這裏要嚴格區別“爭議發生之日”和“事件發生之日”兩個概念。申訴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並非以“事件發生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碰到勞動糾紛時要留意蒐集保留證據,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仲裁。可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申請勞動仲裁要提交哪些材料,勞動者又該怎麼申請勞動仲裁?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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