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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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可是申請勞動仲裁也需符合一定的條件,那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呢,勞動者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呢,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告訴您。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申請仲裁的事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受案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仲裁。可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申請勞動仲裁要提交哪些材料,勞動者又該怎麼申請勞動仲裁?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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