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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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怎麼辦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5條對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期間計算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是:

(1)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2)期間以日、月、年計算。

(3)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法定節假日是指1949年政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

(4)期間不包括在途中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適用 

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勞動者一方的請求是否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基於各自利益的角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該條款的理解各執一詞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筆者在勞動爭議實務中發現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該條款的適用尺度上也存在一些區別。在現行的勞動爭議一調一裁兩審 的處理模式中, 裁 審 兩機構在法律理解和適用應該保持協調一致,這樣才能更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有效化解。

三、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麼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 ,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 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在勞動仲裁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把握好時間上的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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