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超過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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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超過仲裁時效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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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怎麼辦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此條所説六十日的起算時間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説給,你們同意這不是發生了勞動爭議,而公司説給後來又不給的時間才是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
另外如果現在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在勞動仲裁時提出從08年2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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