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地可以約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勞動爭議管轄地可以約定嗎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範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範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後者則為指定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作出了與上述不同的規定:首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不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其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住所地與其經營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者的工資關係所在地有所不同等,如果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區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問題。該法顯然充分考慮了現實中的實際情況,賦予了勞動仲裁當事人更多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不僅有利於勞動爭議當事人權益的維護,也便於查清案件事實,有利於仲裁的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