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多久?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要支付一筆補償。單位沒有支付代通知金,員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者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常見手段,這裏涉及到一個時效方面的問題。那麼,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多久?小編結合相關資料給大家講一講。

一、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而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義務的補償。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就目前來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地方規定上,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就這樣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一規定與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代通知金”還是有所區別的,前者標準是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後者是一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拿不到代通知金,要向單位提出,單位拒絕賠償,員工可以拿起法律手段維權。這裏注意,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超過時效再提出的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這時也只能走訴訟程序了。申請勞動仲裁,要準備好申請書、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