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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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有效

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情形有?

保險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保險合同要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使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有效條件。按照保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如下:

1、合同主體必須具有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否則會引起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2、主體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謂主體合意主要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須以雙方具有主體資格為基礎,並且這種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對他方的限制和強迫命令,都可使合同無效。

3、客體合法。所謂客體合法是指投保人對於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4、合同內容合法。所謂內容合法是指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相牴觸,也不能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範的目的。

(二)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保護。保險合同無效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確認。

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險合同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投保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對投保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保險業務等。

2、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如投保人為非法據有的保險標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保險條款內容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等。

3、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保險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如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保險合同、重大誤解的保險合同、無效代理的保險合同等。

4、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險合同等。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於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於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於某種事由的發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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