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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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a.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b.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户的比例:
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户。劃入個人帳户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户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處理辦法:
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户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户的結餘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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