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個人社保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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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工作的勞動者而言,我國法律中規定此時單位需要為其購買相應的社保,而其中有一些保險的費用是由勞動者個人和單位共同承擔的,而實踐中就會出現個人繳費基數與單位繳費基數不一樣的情況。那此時該如何確定個人社保繳費基數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如何確定個人社保繳費基數

一、如何確定個人社保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政策規定,當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時,補繳的基數按照職工各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和有關規定確定。

對於新參加工作(包括職工流動到新單位)的職工,其用人單位和職工以職工本人取得的第一個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當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二、勞動者能否放棄社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依法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中凡是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按比例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對於勞動者來説,參加社保並按規定繳納費用是法定義務,是履行責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項權利,因而是不能放棄的。

但是勞動者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其現所在單位也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勞動者要將其相關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材料交公司備案,公司以應對勞動監察部門的檢查。在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所以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並不是其自願放棄的。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尤其是在由個人全部承擔社保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的時候,此時個人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繳費基數。而要是由單位購買的話,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是按照最低的繳費基數來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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