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屆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相關依據: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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