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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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哪些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二、失業保險待遇辦理程序

(一)原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辦理:在地税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告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權利;

(二)失業人員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失業人員到户籍所屬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外地户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三、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四、失業保險待遇能申領幾次?

失業保險待遇沒有次數限制,每次失業後根據其新的繳費時間確定其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

失業救濟金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失業保險金,但是要注意並不是只要勞動者一失業,就可以領取這個救濟金。因為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有着嚴格的要求,若是不滿足條件,就算勞動者已經失業了,那最終也是無法領取到這個救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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