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多大由自己選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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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不會讓孩子自己選擇。如果孩子在10週歲以上的,法律規定法官在審理孩子撫養權問題時應當徵詢孩子本人的意見。

離婚小孩多大由自己選擇監護人?

首先,法律從未規定孩子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父母雙方就10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是實踐中,10週歲以下的孩子的意見也不一定就完全不予考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小孩子自己並沒有指定監護人的這種權利,而且指定監護人是因為對原來的監護人存在爭議,單純的因為父母離婚就去指定監護人的這種做法法律上也不會支持的,父母雖然離婚,也永遠都是小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我國的離婚案件判決撫養權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其實就算孩子在十週歲以上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跟隨自己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實際生活,但是,爸爸媽媽離婚以後卻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只能是發生在父母沒有了監護資格,這種監護資格不因為離婚而消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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