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如何形成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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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如何形成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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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需要幾年

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生活多長時間,才能判定形成撫養關係。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係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撫養關係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 就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理論而言,在我國一般的家庭中,都採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製,採取約定財產製的比較少。在大多數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親生父或母承擔了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教育費用,則繼母(夫)也應當認為是承擔了繼子女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可以説,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會與其建立撫養關係。
《婚姻法》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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