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 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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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指認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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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夥的指認能算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同案犯指認同夥的,在性質上屬於《刑事訴訟法》報規定的辯認證據,是一種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從證明的角度來講,如果只有同案犯指認的,尚不足以證明被指認人就構成犯罪,需要其他的證據來進行綜合考量、判斷,只有所有證據構成證據鏈,排除其他可能的,才可以證明被指認人屬於同夥,也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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