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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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三十四條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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