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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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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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將房產贈與兒子未清償債務贈與行為被撤銷

(adsbygoogle=ygoogle||[])({});作者:源匯區人民法院郭瑜發佈時間::30:25[案情]原告吳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劉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承諾借款給和先生30萬元,並於2005年3月25日,在農業銀行漯河支行以異地存款的方式,向劉女士的賬户上存入30萬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與劉女士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位於漯河市某小區的房屋一套(面積123.88平方米)及屋內所有電器和其他設施等所有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其兒子小和(化名)。2006年10月25日,和先生就該借款給吳先生出具了借條。2007年3月6日,吳先生向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和先生和劉女士共同歸還借款本息。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13日作出判決,認為該借款屬於何先生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互負連帶償還責任。吳先生在申請執行時才得知和先生與劉女士已在離婚時將其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其子,遂於2008年5月15日訴至法院。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和先生、劉女士將位於漯河市某小區的房屋及屋內電器和設施贈給兒子小和所有的贈與行為。[評析]本案涉及債權人撤銷權問題。《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本案中,和先生與劉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債務未清償前,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無償贈與其子,致使其償付能力降低,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原告作為債權人在其債權受到侵害時請求撤銷被告和先生、劉女士無償贈與行為的請求合法,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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