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到期後房子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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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到期後房子續費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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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歸誰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説。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裏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裏來的。剛才我們説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

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説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

因此,在70年產權到期了之後,房子仍舊屬於所有人,只不過此時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已經到期了,那麼要繼續使用就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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