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免費續簽嗎 - 產權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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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到期免費續簽嗎?

房屋產權到期免費續簽嗎,產權到期怎麼辦

當前國家並沒有明確的相關政策,部分地區政策免費開放續簽,但是大部分地區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所以具體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詢問。

房子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

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我國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將自動續期。而這個“自動”,並不是指的“無償續期”,“對於房產的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就採用了自動續期的方式,續期的期限還有土地使用費的支付的標準和方法,是由國務院規定。”

現在,事情變成國務院決定的了。然而……國務院至今為止也沒有相關法規出台。不過,上海、深圳這兩個城市,都出台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規,明確的規定了產權到期後,續費不是無償的。這兩個城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設立了以下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該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之,對於不拆遷的情況,如果產權期限到了,只需交一個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於你的;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給你重新分配了,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呃……好像跟《物權法》中“自動續期”的表態相牴觸了。而且,這則法律條文説得也很模糊,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

既然如此,那地方政府就自己説了算了。温州執行的就是“市場評估地價”,出現了“房價三分之一用於續費”這種情況。但不是城市都是如此,深圳、青島就是當地的“公告基準地價”,一般不過幾百塊、上千塊。管理如此混亂,這也是為什麼這次温州的地產事件引起了如此的軒然大波。

房屋使用產權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如果房屋使用權到期的話有很多事情是無法進行的,房屋的售賣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房屋使用權限到期之後我們一定要及時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處理,房屋產權到期免費續簽嗎這樣的問題其實在不同地區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不過隨着政策的完善相信會有統一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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