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續費是一年一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房屋產權到期續費是一年一續嗎?

房屋產權到期續費是一年一續嗎?

產權到期可以自動續期,但續期的費用並沒有明確規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以後,如果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以外,其它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

二、續期的辦理程序

1、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房屋產權到期後的續期和相關費用情況,需要明確的是,由於到期的只涉及到土地使用年限的情況,而對於房屋的產權是永久屬於個人的,所以後期如果涉及到重新開發利用,政府是需要按照拆遷補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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