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20年產權到期後續費要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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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子20年產權到期後續費要多少錢?

房子20年產權到期後續費要多少錢?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二、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於房屋產權年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説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子產權到期就意味着必須要進行續期房子的使用權才會再次的屬於自己的,但對於在續期多少年還有續期的費用多少這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當地的政策來進行處理才能算是合法的,所以,在處理時要多諮詢一下房管部門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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