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強迫賣淫罪的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 賣淫罪 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