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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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停發
哪些情況下工傷保險待遇停發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工傷職工為特定的保護對象的,目的在於使工傷職工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這也同時反映了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鑑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


綜上所述,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時候,如果存在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目前,請求工傷醫療費不超過一年工資的,可以採取終局裁決,這樣通過一次仲裁就可以解決爭議,給職工節約時間和精力。如果涉及到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則應該按照一裁兩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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