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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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是怎樣的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後,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為17175元,2010年的為19109元,2011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卹金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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