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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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如何解決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如何解決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
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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