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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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適格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被告不適格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被告不適格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如果不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條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裁定駁回起訴即可。但是對於原告訴錯對象即“被告不適格”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當然地“類推適用關於原告不適格的規定”,習慣性地用“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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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比如被告與該訴訟案件無關、被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起訴的被告不明確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告不適格就是不符合法律所起訴的條件,一般針對於被告的身份或資格,以及還有權利和義務不符合規定,那麼都是可以認定為沒有訴訟的主體資格,法院也是不會接受當事人請求,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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