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證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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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證據的使用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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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口供就是受審者口頭陳述的供詞,在證據的發展歷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種最古老的證據,歷來受到重視,如何正確認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證明力,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關係到司法公正,意義重大。
就口供而言,由於絕大多數情況下口供都是直接證據,因此認定了口供,就等於認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封建統治者認為“罪以供定,犯供最關緊要”,這一觀點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導致刑訊逼供。新中國成立以後,封建餘陰仍然影響我們,刑訊逼供在一些地區和部門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執法人員仍然過度的迷信口供,忽視對其他證據的收集,至今為止,口供至上仍是發生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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