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另外指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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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另外指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

有不少農村裏出生的孩子從小就跟爺爺奶奶長大,見親生父母的時間特別少,從而就變成了留守兒童。其中有不少的留守兒童因為與父母缺少溝通,甚至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兩者之間就沒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責任與義務。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可以另外指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的相關知識。

一、可以另外指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監護權由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自然證明由村委會開具沒錯,但公證和證明力更強些。為此,你可先在村委會開一個指定監護人的證明,然後拿到公證處去作個公證,請公證處給你一個《公證書》,公證書的內容是證實村委會開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至於法院的證明一般是以裁判的形式體現,是在村委會指定監護後權利人之間有異議時,異議人向法院起訴後才由法院審判後作出裁判文書,不經審判法院不能出具證明的。如果按上面的方法還是不能辦理的話,你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發佈的《兒童發展規劃(2011-2015年)》終期監測統計評估報告也指出:“農村留守兒童的臨時監護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給予孩子所需的學習輔導和價值觀教育,從而引發一系列複雜的社會問題。”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在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責任體系這一項任務中,《意見》要求,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中有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兒童脱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或交由無監護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經常聯繫,多見面多交流,多給予親情關愛。建立監護干預機制。《意見》還提出建立監護干預機制,假如出現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等6種情況(詳情見右圖),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二、可另行指定監護人的6種情況

1、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

2、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農村留守兒童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在問到可以另外指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的時候,以上在六種情況的時候可以指定其他親屬為留守兒童的監護人。這樣是為了更好地讓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好好學習,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網友們的重視。在留守兒童的平時生活中,相關監護人也應盡全力維護好兒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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