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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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離婚後探視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的行使,應當按照父母協商或者法院判決的結果,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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