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探視權有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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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的探視權有什麼權?

離婚後的探視權有什麼權?

離婚後的探視權有看望孩子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探視權中止條件包括哪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三、探視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8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離婚之後關於孩子的探望權在進行行使的時候,必須是嚴格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內容來進行處理,同時對於另外一方當事人來説是有協助行使探望權的義務的。但是探望權的行使也必須是屬於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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