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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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5、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6、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4、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5、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決定書會寫明覆工傷認定複議期限,一般為收到後60日內。用人單位和職工均可提出對於結論、費率、待遇等問題不服的複議申請。材料檢查在5日內完成,若需要補充會通知申請人,拒絕補交的不會繼續受理複議。只有提出複議後才可進行訴訟。律師365提醒:申請人只能在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廳中選擇其中一個提出複議申請,不得對兩者同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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