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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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辭職
事實勞動關係辭職後的賠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辭職並與用人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勞動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方可重新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離職後,相關的社保可以轉到新用人單位持續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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