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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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離職嗎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過工傷認定,情況不嚴重的,可以申請停職留薪,這段期間勞動關係不變,等職工康復好後可以到單位繼續上班。而有些職工受傷情況比較嚴重,導致嚴重傷殘,這樣的話職工就可能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離職嗎?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離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保險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相關保險待遇,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也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相關保險待遇。

工傷賠償金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不因職工是本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影響。但職工是本人辭職,還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會影響享有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待遇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無論是本人辭職或者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按所在省的規定,按相同的標準支付。

二、五六級工傷有哪些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為工傷導致殘疾而無法繼續工作的,單位和職工本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對於職工而言,這也是離職的一種。不管是哪方面提出的,單位都要給職工一筆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參考職工的工齡和月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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