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管轄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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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管轄經常居住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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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經常居住地的管轄問題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rnrn這個是要原告在起訴時舉證,一般需要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派出所開具證明。如果對確定對方辦理了暫住證,還可以調取對方的暫住證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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