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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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在婚姻走到終點,想要結束婚姻關係的時候,必須要走的程序就是離婚的程序。而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即將離婚的雙方在對財產、孩子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訴訟離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訴訟離婚經常會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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