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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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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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解讀】

住所是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地域,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也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在實踐中認定經常居住地的條件有以下幾項:

(1)離開住所。

(2)連續居住1年以上。對於連續居住不能僵化的理解為1年之內任何一天都不能離開居住地。現代社會中人的流動性非常大,因出差或進修等原因而短暫的離開居住地在所難免,因此只要不是長時間離開居住地即可。

(3)所謂“最後”是指當公民在數個地方都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時,應當以其起訴前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作為確定經常居住地的標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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