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能證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經常居住地,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户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司法實踐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在經常居住地滿一年以上。

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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