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我想諮詢一下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我想諮詢一下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1、反擔保中的的以人為擔保中的擔保第三人;
2、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係不能效存在,反擔保關係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擔保是一種附延緩條件的擔保,其生效的條件是擔保人在擔保中為主債務人承擔了擔保責任。
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
(一)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本擔保人
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反擔保僅限於約定擔保;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二)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三)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
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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