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監事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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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監事會的意義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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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監事會的意義是怎樣的,誰知道啊

你好,關於成立監事會的意義是怎樣的,首先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職權範圍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調查公司異常經營情況。
監事會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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