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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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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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有什麼後果?

要想清楚單位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有什麼後果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幾點:
一、企業提出續簽後,如果職工不想續,則企業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
標準的説法是,如果企業在職工合同期滿後不續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續簽,但勞動關係繼續延續,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視為前一個勞動合同的延續,如前合同是三年,就視為該合同延續三年。如果延續的勞動合同期不到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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