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強制措施憑證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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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強制措施憑證不處理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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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強制措施憑證不去處理會怎樣?

關於交警強制措施憑證的相關問題,參考一下方面:交警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一是扣留車輛;二是扣留駕駛證;三是拖移機動車;四是收繳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非法裝置、牌證;五是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體內含量測試、檢驗;六是強制排除妨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之規定,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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