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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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是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趕到事故發生現場,對於發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對於事故現場的人和物可以採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對於交警可以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作出具體的規定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交警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交警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需要採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現場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同時更多關於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認定和劃分問題等熱點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提出的具體問題,結合法律為您給出最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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