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強制措施不處理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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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強制措施不處理後果有哪些?

交警強制措施不處理後果有哪些?

公安交通管理送達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不去處理,交通部門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現在不處理,換證的時候交通部門會強制執行,處理之後才可以繼續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如下: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所以一般來説都已經5年未處理的話,行政強制措施2年以下交警都沒有進行的話,就只能是加處罰款或者收取滯納金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的設定有哪些?

(一)設定權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二)設定程序及評價

1、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及採納意見的情況。

2、評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如果涉及到交通方面的強制措施,當事人不及時處理,那麼很有可能會對當事人加收罰款或者是滯納金。要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那麼當事人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去內完成這個處罰,繳納相應的罰款,如果是不履行自己的業務,到時候國家就直接採取更加嚴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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