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訴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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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訴及其處理
我想了解員工申訴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為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央組織部、人社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該規定已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如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錯誤的,應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我介紹一下該規定。   第一,適用主體:規定第二條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但需要指出的,複核、申訴、再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同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二,適用哪些處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一)處分;(二)清退違規進人;(三)撤銷獎勵;(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請複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   第三,時效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複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複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受理複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複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複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請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複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複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繫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複核、申訴、再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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