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老師體檢活動受傷侵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學校組織老師體檢活動受傷侵權
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受傷誰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判斷其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已有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對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損害的行為也有了充分認識。同時,作為一名在校學生,到達學校後,學校在特定的區域內和特定的時間內,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在學校組織的各類校外活動中,學校同樣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校外考點作為學校組織考試選定的地點,屬於學校教育的延伸,在學校管理範圍內,學校對學生仍負有管理職責。最後根據學生的具體受傷因素判斷,是否屬於學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如果是,則學校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不是,基於公平原則,學校可對該學生進行適當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