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老師工傷待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8K
學校老師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學校有個老師受傷,諮詢老教師工傷待遇的規定

關於老教師工傷待遇的規定你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