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老師把孩子打的受傷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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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學校老師把孩子打的受傷了怎麼辦

如果老師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話,則可以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處罰。

老師打學生糾紛屬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設置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學校裏的時候,如果出現了老師打學生的行為,並且導致了學生受傷,那麼老師將釋師是要受到刑事責任的,不僅要對學生進行賠償,同時如果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會被判刑,同樣,學校也是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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